为加强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与招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使用基金会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基金会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基金会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基金会秘书长秘书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条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报监事长备案。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是否通过。采购与招标方式、程序,合同签订、执行及验收参照《西安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采购与招标活动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检查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