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是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XAT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和推动西安工业大学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西安工业大学专项投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西安市未央区学府中路2号西安工业大学,邮编71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校园基础设施及配套的建设(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奖励和资助学生和教师;
(三)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四)资助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
(五)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特定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
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
(二)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为本基金会捐款相当金额,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
(五)基金会发起人代表、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职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的产生由西安工业大学提名,经西安工业大学党委会审议。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与西安工业大学协商产生候选人,经西安工业大学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大会表决产生新一届理事,报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与西安工业大学协商,理事会大会表决,经西安工业大学党委会批准,报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四)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建议权;
3.基金会各项活动的知情权;
4.参加基金会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义务:
1.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与基金会发起单位紧密合作,联合创办机构或联合申办科研技改或产学研联合项目;
6.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理事应优先向基金会发起单位委托科技、生产开发合作项目;积极提供或推荐学生实习基地和科研实验场所;
7.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基金会发起单位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基金会发起单位的发展状况,并参与协助开展联合办学;
8.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委员会;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西安工业大学选派;
(二)陕西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陕西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专项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各种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可根据管理需要下设专项基金。
(一)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会事业发展水平,扩展、充实发展基础,更好地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下设的公益事业项目。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由基金会核准通过。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捐赠资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公益筹款募捐项目,报基金会备案后,由基金会对外签署协议,并且在基金会监管下使用资金。
(四)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向基金会申请部分自主管理权限,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是指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的捐赠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陕西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陕西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陕西省民政厅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同意后向陕西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将剩余财产转入西安工业大学,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第三十五条写明的各项用途,直至专项基金使用完毕。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以确保剩余财产正确使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陕西省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