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1.制定、修改章程;
2.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3.重大捐赠项目;
4.投资理财规划;
5.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6.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7.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8.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10.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11.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灾害性事故;
12.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13.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根据发生的重大事项实际情况,按规定要求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国家、单位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