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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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7-03阅读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会对外使用公章的种类

(一)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财务章

二、用印批准权限

(一)使用上述公章,须经秘书长签批。

(二)各项目部对外开展经批准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的相关工作,除签署正式法律文件外,须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基金会公章。

三、用印范围

除会议纪要、请柬外,凡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证明信、请示、报表、奖状以及经有关领导签发的文稿(必须是打印后的定稿)、通知等均须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用印。

四、用印规定

(一)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严格验审公文签发权限和领导批件,审阅、了解用章内容,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签发手续不完备或留存材料不齐全的,应暂缓用章,待手续和材料齐全后再用章;

(二)需要用印的文字材料,应进行登记,填写“用印申请单”,用印文字材料要完整留存备查(没有发文原稿的,要复印留存);

(三)介绍信采用两联式。开具介绍信需将各项内容填写清楚,按照第二条的批准权限,履行签批手续后用印;

(四)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打印后加盖公章;草稿、校对稿、铅笔稿或圆珠笔稿均拒绝用章。基金会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要盖两处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连接线(即骑缝处)上,以便必要时查核、对同。凡是在落款处加盖的公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4—7个字(视公章大小而定),即“骑年盖月”;

(五)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不得用印。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常务副秘书长批准;

(六)对违反规定擅自用印者,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印章的管理

(一)除财务公章外基金会公章统一由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留存材料。要将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登记,归档。对其中具有查考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四)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外。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管。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指定监管人和用章人,同往同返;

(五)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负有保管责任,按保密要求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印章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以确保印章字迹清晰;

(六)印章在其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时,应停止使用,并将原印章上缴秘书处。启用新印章时,由秘书处书面发出旧章作废、启用新章的通知。旧印章由秘书处封存,以备日后查考或集中销毁;

(七)印章被盗或丢失,印章保管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八)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六、附则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