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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0-07-03阅读次数: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西安工业大学师生员工依法获取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推动西安工业大学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1.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

2.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主管机构、师生员工、社会普遍关心的基金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等,主要包括: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责;基金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和基金会制定的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二)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1.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情况;

2. 基金会章程、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3. 基金会筹款项目设计的目的、捐赠用途和使用方式;

4. 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的总额、来源和捐赠名单;

5.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6. 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

7.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8. 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四)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五)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外的基金会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六)基金会秘书长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应便于社会特别是西安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知情、参与和监督,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不同的公开事项可以选择不同的公开方式,包括:

(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二)《校友通讯》是信息公开的基本载体。

校友总会每年定期印制《校友通讯》,在《校友通讯》上设基金会专题栏目,公开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的活动和效果,公开捐赠人名单、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校友通讯》应当印制成册,主动寄送捐赠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申请获取《校友通讯》。

(三)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在西安工业大学校内公开信息。

主要包括:中层干部会议,与校内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会议,与院系、职能部门和师生员工的各类座谈会、咨询会等。

(四)通过电子查询系统公开信息。

设立公开栏,发放咨询材料、宣传资料和办事须知材料,公布咨询服务电话。

(五)利用校内外媒体公开信息。

通过基金会网站、西安工大新闻网、校刊、校外媒体等形式发布有关信息,使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基金会活动内容。

(六)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七)接受社会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基金会应接受询问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1.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2.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4.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四、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二)依据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秘书长任组长,设副组长1名,成员包括筹款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和投资部门的负责人。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的基本职责是:

1. 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3. 负责编制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4. 负责秘书长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5. 在秘书长指导下,答复和协助基金会相关部门答复社会和捐赠人的信息查询;

6. 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7. 负责联系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一)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列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六、本细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本细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