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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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日期:2017-04-10阅读次数:

为规范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基金会宗旨和捐赠意愿,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结合《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监察和管理,并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法定性: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自愿性: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 统一性: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 互惠性:遵循捐赠者与学校双向互惠、长期合作、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五) 定向性:遵循定向捐赠与定向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在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基金会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基金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及运行、执行机构业务工作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等的义务和权力由《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确定。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根据理事长的指示,负责理事会的议题准备、会议组织及决议落实工作,及时向理事会成员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接受理事、监事的质询和监督;

(二) 策划筹款项目,组织和开展筹款活动;跟踪捐款到位情况。协调落实协议应履行的义务;

(三) 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适时向捐赠者提供协议执行情况;

(四) 按照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搞好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五) 策划组织有关基金的捐赠、聘任仪式活动;

(六) 做好基金会与合作企业及捐赠者的联系、接待工作;

(七) 本着“合法、安全、稳健、有效”的原则,组织基金会的资金运作;

(八) 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配合做好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九)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十)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年检、年审;

(十一) 遵照民政部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时准确公布基金会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 负责基金会网站的管理及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十三)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范管理;

(十四)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 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基金捐赠管理及礼遇

第八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筹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滚动发展。

第九条 凡为基金会捐赠,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捐赠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均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书面协议中应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第十条 捐赠自愿,不分多少。

第十一条 凡为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一) 捐赠在5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荣誉副理事长,并宣传报道;

(二) 捐赠在1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荣誉理事,并宣传报道;

(三) 捐赠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并宣传报道;

(四) 捐赠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五) 捐赠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六) 所有捐赠者的姓名及捐赠金额,都刊登在《西安工业大学校友通讯》以及基金会网站、校友会网站上,并建立捐赠名册,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七) 为基金会做出特殊贡献者,根据本人意愿,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通过冠名或刻碑等方式纪念。

第十二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教金、奖助学金、专项基金等,如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三条 对提供捐赠的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四条 除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对募集人或募集单位(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捐赠成功者),基金会将给予奖励,奖励款由西安工业大学专项资金和基金理财收益共同支付,奖励额度见《西安工业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基金会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参加,聘请部分基金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论证和审核,对资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见,并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和资助学校建设发展的项目。包括:

(一)资助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配套及设施建设;

(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奖励基金;

(三)资助教职员工、学生出版学术著作以及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资助本校与国内外大学、企业、其他组织、政府间的公益性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

(六)资助其他与办学有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限定性用途捐赠并使用的基金依据,协议应列明捐赠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九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在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捐赠(一般是在50万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资助项目方案,领导小组按学校重大资金投向的审核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后作出决策,并先执行,待召开理事会时再进行报告说明。

第二十一条 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款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者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秘书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的基金进行财务监管。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所有捐赠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负责登记,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学校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超额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核定范围内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要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三十七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或达到基金数额5%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年度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

一般的投资项目,完成上述规定的程序后,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基金会秘书处应经常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员签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