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安工业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为XAT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西安工业大学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弘扬“忠诚进取铸辉煌、精工博艺育英才”的西安工大精神,增强母校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共同为母校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五条 本会接受西安工业大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学府中路2号,邮编:71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五)加强校友文化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学校校友总会官网、学校校友总会邮箱和相关新媒体平台。
(六)举办其他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西安工业大学校友:
(一)曾在西安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学习者。
包括在西安工业大学及前身(西安第二工业学校、西安仪器制造工业学校、西安仪器制造工业专科学校、西安仪器工业学校和西安工业学院等)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各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西安工业大学及前身院校各个时期任教、任职者。
(三)西安工业大学及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双聘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凡西安工业大学校友,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西安工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各地校友分会和学院专业校友分会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母校工作人员在本地开展工作。
(四)为母校发展提供建议和力所能及的支持与帮助,促进母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五)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积极为校友服务,关心、协助解决校友遇到的问题。
(七)积极与母校保持联系,积极向本会反映校友在工作、科研方面的成就,推荐介绍校友的先进事迹等。
(八)积极向本会刊物投送稿件。
第十四条 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分 会
第十六条 校友总会下设若干分会。分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联络员一人,秘书若干人,由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各校友分会是校友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其本地和本单位校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分会的设立、换届事项及选举结果应向学校校友总会申报、备案。各校友分会按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友总会与各校友分会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本会备案的西安工业大学各校友会代表、校友集中的企业校友代表、校友个人代表和母校代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常务理事、理事名额的分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各地方校友会及有关机构。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分别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地校友会、母校协商推举产生。理事名额本着区域分配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决定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校友总会成员个人中产生, 其中西安工业大学校长为当然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主管校友工作的副校长为当然副理事长;校友总会办公室主任为当然秘书长。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原则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校友担任。年满70周岁的理事换届时,自然转为名誉理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校友总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校友总会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执行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三)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校友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秘书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校友总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其他方式筹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各校友分会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属理事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干事会提议,理事会表决,同意终止,并由理事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为西安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和各校友分会共同遵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